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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仲裁)

栏目:民商    发布日期:2021-08-18   

   【案情简介】委托人作为发包方,经过合法的招投标手续,将其位于**新区的道路保通工程发包给xxx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双方于2010年 7月20日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该工程总造价(固定单价)为¥47179024.9元。承包范围为机动车道范围内路基填筑及简易路面、钢便桥、桥涵及小型构筑物等,明确了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但是在该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内部管理混乱,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施工,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施工方“项目经理”从未出现在工地,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也从未实质管理过该工程,由此造成工程施工组织不力,进度迟缓,导致工期严重滞后。虽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多次督促,工程施工现场混乱现象未有任何改观。委托人期间亦多次发函致施工单位,要求重新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施工顺利进行,但施工单位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不实施。特别是后期施工单位现场施工人员全部退场,导致项目全面停工。同时,由于施工单位的该项目部拖欠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不断,相关人员多次直接围堵申请人的办公场所,严重扰乱了xxx管委会及申请人的工作秩序,且对周边的施工单位造成了负面影响,涉案工程的路基石甚至发生被盗现象。
  【案件代理结果】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涉案工程为**新区重点保通工程,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造成工期严重迟延,已经给委托人及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在亲自前往施工单位处履次交涉无果后,果断本所律师建议委托人发函依法依约解除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历经多次开庭辩论后,最终取得仲裁委对委托人提出申请请求的支持,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追究了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维护了国有资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