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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栏目:民商    发布日期:2021-08-18   

  【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原为山东某公司的股东,其中李某持有51%股权,王某持有49%股权。因王某与案外人张某存在部分股权代持关系,且张某与李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6年1月,李某伪造王某签名,将王某持有的49%股权全部转至其名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5月李某将山东某公司名下唯一资产鄄国用(2014)第0081号宗地土地(老酒厂)使用权转让给菏泽某公司,转让价款3000万元,全部价款支付给李某。2016年7月1日李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案外人。王某及张某得知上述情况后,向菏泽鄄城县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其诉讼请求被驳回。在此情形下,王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其继续主张权利。
  【案件代理结果】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案件起因于《公司法》上的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但因小股东与案外人存在股份代持关系,案外人与大股东又存在多笔债权债务关系,大股东假冒小股东签名转让股权又涉及侵权关系。各种关系盘根交错,混乱繁杂。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了解,李某将全部股权转让后,现股东以山东某公司名义对外大量借款,如果委托人诉求返还股权,因公司名下唯一财产就是已被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公司存在巨额债务,取得股权后的股东权益没有保障。为此,代理律师和委托人沟通后确定了代理思路:一方面确认委托人在公司享有49%股权;另一方面以大股东李某侵害股东权益为由主张侵权赔偿,赔偿数额暂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乘以股权比例确定,实际赔偿数额以在诉讼中申请的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因菏泽某公司把土地转让款全部打到李某个人账户,故把其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经过努力,一审法院基于原告股权被侵害且无法恢复持有的事实,一方面确认了王某在公司享有49%股东权益,结合公司名下财产转让价款3000万元,计算原告股东权益被损害的损失数额共计1470万元,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