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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栏目:民商    发布日期:2021-08-17   

  【案情简介】2011年7月8日,出卖方将船舶停靠到委托人的码头并撤走了全体船员,其后出卖方与委托人签订了《船舶买卖合同》,合同就出卖方应当交付的设备等做了详细的约定。同日,出卖方与委托人到船舶上检验船舶状态,委托人经检验后,认为船舶状态及已存的设备与约定的相符,遂同意以此状态进行交付,出卖方即将船舶交付给了委托人并下船,委托人随即控制并占有了船舶。但出卖方向委托人交付完船舶后,由于出卖人尚欠委托人的钱款,双方同意以欠款冲抵,委托人遂将部分欠条归还给出卖人以冲抵购船款,出卖人也向委托人出具了收条。出卖人将涉案船舶卖与委托人后,出卖人的父母找到委托人(双方系亲戚关系),请求委托人允许出卖人继续使用船舶,船舶营运的净利润20%归出卖人所有以使出卖人有所生活来源。委托人同意出卖人继续使用船舶,并同意按上述约定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还为出卖人作担保让其从银行贷款对船舶进行了改造。出卖人初期尚能及时将委托人的利润分配给委托人,但后期却不再联系委托人,也不再将船舶停靠连云港。委托人与出卖人多次商讨,但出卖人均不同意按约定执行,无奈之下委托人只得采取自力救济,将船舶开回连云港并出售。出卖人先是报案,公安部门以系民事纠纷为由未予立案,后出卖人遂聘请北京知名大律师,以侵权为由在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出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船舶或赔偿损失460余万元。
  【案件代理结果】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事实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遂组织律师团队分头工作,一方面认真询问当事人,去银行、派出所、港口等地多处进行调查取证,另一方面搜索案例进行法律论证,通过全面论证了出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同时期行为归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的我方观点,彻底驳斥了出卖人所称的合同是虚假的,是为后续贷款而伪造的说法,最终迫使出卖人不得不接受法院组织的调解,全面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