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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婚前协议

栏目:实务研究    发布日期:2021-06-08   

漫谈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需不需要写?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你觉得有必要写,但有人就觉得没必要。

 
  觉得必要的原因千篇一律,都是为了假如以后出现感情破裂、夫妻二人分道扬镳时,财产等事项分得清楚,可以减少物质上的纠葛;那觉得没必要的原因就各有各的不同了,有的考虑财产过少,不值当大张旗鼓的弄个协议;有的觉得签婚前协议是对感情的不信任,但这个理由大可不必。

  是否信任感情和达成婚前协议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协议就是个协议,但每个人签协议的目的都不同。如果非要把二者等同,我觉得这才是对感情不信任的表现。最近由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发力,有些夫妻冷静下来后,收起了离婚协议,重新相信了感情。某地方某月的离婚率骤降,但这不排除冷静期双30天的作用啊,毕竟统计也只会统计本月。

  那么言归正传。婚前协议可以约定哪些方面的内容呢?
  一、将婚前的个人财产划分的更加详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在婚前协议中,你可以尽可能的详细化。
  二、婚前就将在婚姻存续期间可能取得的、由法律规定本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约定转化为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有这样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双方签字认可。可以说,法律充分保护和尊重了婚前协议的意思自治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通过婚前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其中所有财产类型,约定其部分或者全部的归属一方。双方意思表示一定要真实,不要模棱两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你比方说,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取得的工资,女方有任意使用权,但所有权归男方所有。你看,这多明确。

  第三、将婚姻期间的双方债务问题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前提是,相对人对该约定知情。

  第四、“净身出户”条款。在婚前协议中约定,一方有出轨、家暴或者其他行为的,离婚时一方净身出户,只能带走回忆,不能带走财产,那这种条款有效么?一般来讲,这是自由处分自身财产,来给对方进行经济补偿的行为。如果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得到了双方签字认可,法院一般会支持的。

  那么,哪些婚前协议的内容是值得商榷的呢?
  一、处分他人财产的。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共同财产,但不能处分他人的、集体的财产。处分他人的、集体的财产的内容是无效的。

  二、子女抚养问题。关于子女抚养的婚前协议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其是否有效主要根据以下内容进行考量: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而应根据解决纠纷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予以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应依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而决定;父母关于子女抚养的婚前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即子女的权益。所以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涉及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最好就别拟定婚前协议。
  综上,夫妻在婚前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借郭德纲的一段相声。“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是前生造定事,莫错过姻缘。”祝大家生活幸福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