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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与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
| 栏目:民商 发布日期:2020-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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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首先需要借贷双方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是借款已给付;出借信用卡的,借入人事后出具《借据》,对资金的用途、数额、出借方式、归还期限等内容进行约定,符合借款合同的形式,是借入人对前期借用信用卡行为的确认。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借入人应偿还借款。
【案情回放】
2017年8月,包某向秦某借款,借款方式为出借信用卡。此后,信用卡一直未予归还。至2019年12月17日,经双方对账,包某向秦某出具《借据》一张,确认“因用于生意周转于2017年8月向出借人秦某借款人民币66652元,支付方式为信用卡消费,于2019年12月30日归还,如不按时归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其后,包某归还了部分借款。从2020年1月起,秦某累计自行归还信用卡欠款51599.25元,后秦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包思君偿还秦雯借款66652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包思君承担。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首先需要借贷双方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是借款已给付。本案中,秦某将信用卡借给包思君,包某在事后向秦雯出具了《借据》。《借据》中约定了资金的用途、数额、出借方式、归还期限等内容,符合借款合同的形式,是包某对前期借用秦某信用卡行为的确认。秦某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包某理应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
一、包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其所欠秦某借款本金51599.25元;
二、包某以51599.25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日起向秦某支付利息,至其实际还清时为止。
三、驳回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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